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日治時期法律專題
SEMINAR ON TAIWANESE LAW UNDER JAPANESE RULE 
開課學期
99-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王泰升 
課號
LAW5112 
課程識別碼
A21 U159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一7,8(14:20~16:20) 
上課地點
法1506 
備註
與大學部合開。先修科目:法律史。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78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課程名稱:日治時期法律史
授課教師:王泰升
大綱內容:
台灣被日本統治半個世紀的這段歷史,在戰後曾長期地被國家教育所刻意遺忘或選擇性的點綴式提及,於民主化之後的今天,雖已有所若干改變,但社會大眾乃至學術界對其認識仍經常流於片斷或評價兩極。本課程希望使選修者對於日治時期的歷史,具有更完整而多角度的瞭解。讓戰後因被民國時代中國接收為一省而被稱以致自稱「本省人」的福佬、客家、原住民族群者,明白自身族群法律文化的由來;讓戰後始自中國移入而被稱為「外省」族群者,乃至晚近方加入台灣共同體的新住民,可理解其他族群的歷史經驗。此外,在重新「發現」於今已成為台灣人民共同擁有的日治時期歷史經驗後,宜思考其對當今台灣的影響或從中可獲致的啟示,故戰後中華民國時代與日治時期這些主題相關或相對應者,將一併加以討論。
欲從事台灣史研究之非法學專攻者,也可經由本課程,而對日治時期的法律制度及其運作實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進而詮釋在該法體制和法文化底下的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活動。不過,有意進一步了解台灣清治或戰後法律史,包括外省族群在民國時代中國的法律經驗等,宜至授課老師其他課程旁聽。
本課程將有一年以授課老師不甚流利、甚至夾雜「外來語」的母語,亦即日治時期相當普遍的台灣福佬語來講課,藉此讓經20餘年民主化後成長的一代,有機會接觸其上一代因被外來威權政府壓制40餘年而漸次失去的語言文化。在隔年,為了讓長期接受以外省族群經驗為中心之歷史論述的台灣人民,有機會接觸這一段原本僅屬於福佬、客家、原住民的日治經驗,將以現今各族群共通的華語,作為講授的語言(若將來英語成為國家選定的共通語言之一,亦可使用之)。不過,這項語文上「要求」僅及於自願承擔語言文化復興之責的授課老師,故當老師使用台灣福佬話講授時,學生可用台灣福佬話或華語參與課堂討論,對本課程有興趣但聽不懂台灣福佬話的學生請隔年再選修,或參與授課老師其他與此相關的華語課程。在本課程,因授課老師不諳台灣客家語及各原住民族語,無法以這些語言與學生溝通,故不使用之,但期待其他老師同樣以其母語在課堂上發聲,讓學生有更多選擇的機會。
授課方式是以師生交互討論為主,故選修的學生須於課前閱畢當天份的參考資料,以便在課堂上提出己見或回應老師及同學們的問題,課堂上表現將作為期末評分的根據。期末須提出書面「報告」:一、特定主題的研究,包括(一)探究當今法院判決或任何今之法律實務上與日治時期法律史相關的法律論證,例如大法官會議解釋對發生於日治時期之法律事實的態度,(二)閱讀日治當時的法律文獻(例如岡松文書、臺法月報)、一般人在日記中有關法律生活的描述,或者走訪歷史景點(例如日治時期台北的舊市區)之後,所引發的問題意識及討論。二、若沒特定主題,則撰寫本課程的學習心得報告,以展現對教材及上課內容的理解力和批判力。


授課日期及內容

9月13日 緒論與課程說明
1. 王泰升,〈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新史學》。
2.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編,《追尋台灣法律的足跡:事件百選及法律史研究方法》(2006),第2部: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法學》中相關部份,特別是第二、三章

9月20日 一、台灣人民清治時期法律經驗—帝制中國法律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44。
2.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二版),頁35-95。

9月27日 二、日本統治者的法律經驗—日本近代法律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44-60。
2.山中永之佑編,堯嘉寧等譯,《新日本近代法論》(五南)。

10月4日
10月11日 三、憲法體制與思想
1.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01-114。
2.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83-253。
3.王泰升,〈自由民主憲政在台灣的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臺灣史研究》,第11卷第1期(2004年6月),頁167-224。
4.王泰升,〈台灣近代憲政文化的形成〉,《台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3期,頁1-49。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法學》中相關部份

10月18日 戶外教學
至中研院台史所參觀日治時期之檔案、契字、日記、相關的研究工具等

10月25日
11月1日 四、法源與立法內容
1.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14-129。
2.王泰升,〈從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所藏史料試探日治時期台灣立法權之運作〉,《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261-291。
3.王泰升,〈臺灣總督府檔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運用〉,《台灣史料研究》,第31號(2008,7),頁2-12。
4.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79-129、135-144、240、249、257-258、296-297。
5.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85-127。
※「法源」部份參見《具有歷史思維法學》第一章第一節

11月8日
11月15日 五、行政組織與作用
1.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八章之「日治時期」部份。
2.李崇禧,《日本時代台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42-49、53-55、60-75、81-87、90-102、108-110、116-117、121-123、163-188。
3.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29-132、257-327。
※關於高山族原住民族者,參見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尚未刊登)

*11月15日:於法律學院的法律資料特藏室閱覽日治法院檔案、岡松文書、台北辯護士與律師相關資料等,以先為下次上課做準備。

11月22日
11月29日
六、司法制度及其運作實況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29-223。
2.王泰升,〈台大法學教育與台灣社會(1928-2000)〉,載於同作者,《台灣法的世紀變革》,頁137-143、176-179、220-222、244-250。
3.王泰升,《台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第一篇,頁12-38。
4.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頁1-103。
5.王泰升,〈台灣法律文化中的日本因素〉,《政大法學評論》,第95期(2007年2月),頁55-89。
6.王泰升,〈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臺灣史研究》,第16卷第1期(2009年3月),頁169-201。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法學》中相關部份,特別是第六章

12月6日
12月13日
七、刑事司法(刑罰史)
1.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225-302。
2. 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未定稿)
3.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79-204。

12月20日
12月27日
(第一節) 八、財產法(經濟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303-349。
2.王泰升,〈台灣企業組織法之初探與省思 — 以合股之變遷為中心〉,《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304-322。
3.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財產法部份。
4.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台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2期(2004年3月),頁1-41。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法學》中相關部份,特別是第五章

12月27日
(第二節)
1月3日 九、身分法(家族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349-367。
2.陳昭如,《離婚的權利史 — 台灣女性離婚權的建立及其意義》,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115-131、136-152、158-166。
3.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身分法部份。
4.曾文亮,〈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的殖民近代化與日本化----全新的舊慣〉。
5.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45-177。

1月10日 十、歷史評價及其遺留
1.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371-400。
2.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四章「立足於在地社會經驗的法學上批判:以『法律暴力』論為例」。
3.王泰升,〈論台灣法律史在司法實務上的運用〉,《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217-260。 

課程目標
台灣被日本統治半個世紀的這段歷史,在戰後曾長期地被國家教育所刻意遺忘或選擇性的點綴式提及,於民主化之後的今天,雖已有所若干改變,但社會大眾乃至學術界對其認識仍經常流於片斷或評價兩極。本課程希望使選修者對於日治時期的歷史,具有更完整而多角度的瞭解。讓戰後因被民國時代中國接收為一省而被稱以致自稱「本省人」的福佬、客家、原住民族群者,明白自身族群法律文化的由來;讓戰後始自中國移入而被稱為「外省」族群者,乃至晚近方加入台灣共同體的新住民,可理解其他族群的歷史經驗。此外,在重新「發現」於今已成為台灣人民共同擁有的日治時期歷史經驗後,宜思考其對當今台灣的影響或從中可獲致的啟示,故戰後中華民國時代與日治時期這些主題相關或相對應者,將一併加以討論。
欲從事台灣史研究之非法學專攻者,也可經由本課程,而對日治時期的法律制度及其運作實況,有一定程度的瞭解,進而詮釋在該法體制和法文化底下的各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活動。不過,有意進一步了解台灣清治或戰後法律史,包括外省族群在民國時代中國的法律經驗等,宜至授課老師其他課程旁聽。
本課程將有一年以授課老師不甚流利、甚至夾雜「外來語」的母語,亦即日治時期相當普遍的台灣福佬語來講課,藉此讓經20餘年民主化後成長的一代,有機會接觸其上一代因被外來威權政府壓制40餘年而漸次失去的語言文化。在隔年,為了讓長期接受以外省族群經驗為中心之歷史論述的台灣人民,有機會接觸這一段原本僅屬於福佬、客家、原住民的日治經驗,將以現今各族群共通的華語,作為講授的語言(若將來英語成為國家選定的共通語言之一,亦可使用之)。不過,這項語文上「要求」僅及於自願承擔語言文化復興之責的授課老師,故當老師使用台灣福佬話講授時,學生可用台灣福佬話或華語參與課堂討論,對本課程有興趣但聽不懂台灣福佬話的學生請隔年再選修,或參與授課老師其他與此相關的華語課程。在本課程,因授課老師不諳台灣客家語及各原住民族語,無法以這些語言與學生溝通,故不使用之,但期待其他老師同樣以其母語在課堂上發聲,讓學生有更多選擇的機會。
授課方式是以師生交互討論為主,故選修的學生須於課前閱畢當天份的參考資料,以便在課堂上提出己見或回應老師及同學們的問題,課堂上表現將作為期末評分的根據。期末須提出書面「報告」:一、特定主題的研究,包括(一)探究當今法院判決或任何今之法律實務上與日治時期法律史相關的法律論證,例如大法官會議解釋對發生於日治時期之法律事實的態度,(二)閱讀日治當時的法律文獻(例如岡松文書、臺法月報)、一般人在日記中有關法律生活的描述,或者走訪歷史景點(例如日治時期台北的舊市區)之後,所引發的問題意識及討論。二、若沒特定主題,則撰寫本課程的學習心得報告,以展現對教材及上課內容的理解力和批判力。 
課程要求
授課方式是以師生交互討論為主,故選修的學生須於課前閱畢當天份的參考資料,以便在課堂上提出己見或回應老師及同學們的問題,課堂上表現將作為期末評分的根據。期末須提出書面「報告」:一、特定主題的研究,包括(一)探究當今法院判決或任何今之法律實務上與日治時期法律史相關的法律論證,例如大法官會議解釋對發生於日治時期之法律事實的態度,(二)閱讀日治當時的法律文獻(例如岡松文書、臺法月報)、一般人在日記中有關法律生活的描述,或者走訪歷史景點(例如日治時期台北的舊市區)之後,所引發的問題意識及討論。二、若沒特定主題,則撰寫本課程的學習心得報告,以展現對教材及上課內容的理解力和批判力。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另約時間 備註: 請先和老師聯繫。 
指定閱讀
授課日期及內容

9月13日 緒論與課程說明
1. 王泰升,〈來回穿梭於法律與歷史之間〉,《新史學》。
2. 王泰升、薛化元、黃世杰編,《追尋台灣法律的足跡:事件百選及法律史研究方法》(2006),第2部: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法學》中相關部份,特別是第二、三章

9月20日 一、台灣人民清治時期法律經驗—帝制中國法律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44。
2.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二版),頁35-95。

9月27日 二、日本統治者的法律經驗—日本近代法律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44-60。
2.山中永之佑編,堯嘉寧等譯,《新日本近代法論》(五南)。

10月4日
10月11日 三、憲法體制與思想
1.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01-114。
2.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憲法史初探〉,《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83-253。
3.王泰升,〈自由民主憲政在台灣的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臺灣史研究》,第11卷第1期(2004年6月),頁167-224。
4.王泰升,〈台灣近代憲政文化的形成〉,《台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3期,頁1-49。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法學》中相關部份

10月18日 戶外教學
至中研院台史所參觀日治時期之檔案、契字、日記、相關的研究工具等

10月25日
11月1日 四、法源與立法內容
1.王泰升,〈日治時期台灣特別法域之形成與內涵 — 臺、日的「一國兩制」〉,《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114-129。
2.王泰升,〈從日本國立公文書館所藏史料試探日治時期台灣立法權之運作〉,《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261-291。
3.王泰升,〈臺灣總督府檔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運用〉,《台灣史料研究》,第31號(2008,7),頁2-12。
4.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79-129、135-144、240、249、257-258、296-297。
5.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85-127。
※「法源」部份參見《具有歷史思維法學》第一章第一節

11月8日
11月15日 五、行政組織與作用
1.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八章之「日治時期」部份。
2.李崇禧,《日本時代台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42-49、53-55、60-75、81-87、90-102、108-110、116-117、121-123、163-188。
3.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29-132、257-327。
※關於高山族原住民族者,參見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尚未刊登)

*11月15日:於法律學院的法律資料特藏室閱覽日治法院檔案、岡松文書、台北辯護士與律師相關資料等,以先為下次上課做準備。

11月22日
11月29日
六、司法制度及其運作實況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29-223。
2.王泰升,〈台大法學教育與台灣社會(1928-2000)〉,載於同作者,《台灣法的世紀變革》,頁137-143、176-179、220-222、244-250。
3.王泰升,《台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第一篇,頁12-38。
4.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頁1-103。
5.王泰升,〈台灣法律文化中的日本因素〉,《政大法學評論》,第95期(2007年2月),頁55-89。
6.王泰升,〈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臺灣史研究》,第16卷第1期(2009年3月),頁169-201。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法學》中相關部份,特別是第六章

12月6日
12月13日
七、刑事司法(刑罰史)
1.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225-302。
2. 王泰升,〈日治時期高山族原住民族的現代法治初體驗:以關於惡行的制裁為中心〉(未定稿)
3.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79-204。

12月20日
12月27日
(第一節) 八、財產法(經濟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303-349。
2.王泰升,〈台灣企業組織法之初探與省思 — 以合股之變遷為中心〉,《台灣法律史的建立》(第二版),頁304-322。
3.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財產法部份。
4.王泰升,〈台灣民事財產法文化的變遷-以不動產買賣為例〉,《台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2期(2004年3月),頁1-41。
※補充《具有歷史思維法學》中相關部份,特別是第五章

12月27日
(第二節)
1月3日 九、身分法(家族史)
1.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349-367。
2.陳昭如,《離婚的權利史 — 台灣女性離婚權的建立及其意義》,台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115-131、136-152、158-166。
3.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法學》,〈第五章 再訪岡松參太郎學說與日治前期民事法變遷〉,身分法部份。
4.曾文亮,〈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的殖民近代化與日本化----全新的舊慣〉。
5.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統治及其影響》,頁145-177。

1月10日 十、歷史評價及其遺留
1.王泰升,《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371-400。
2.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第四章「立足於在地社會經驗的法學上批判:以『法律暴力』論為例」。
3.王泰升,〈論台灣法律史在司法實務上的運用〉,《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217-260。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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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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